民办教育很多思路、机制、体制值得公办学校学习
[人民日报记者] 在国外民办教育发展到了一定水平,很多优质资源都是属于民办教育。我们国家民办教育刚刚起步,请问周部长,您能不能预测一下,将来民办和公办是不是真正的形成竞争共同发展的格局?
[周济] 在《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当中明确提出,要大力支持和促进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协调、快速发展。明确提出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要努力形成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优势互补、公平竞争、共同发展的格局。将来这种共同发展的格局能不能形成,会是什么样一种格局,为什么在今后大力支持和促进民办教育发展?一个很重要的考虑就是人民群众、现代化建设事业对教育迫切的需求和优质教育资源供给不足之间的矛盾,这是一个长期存在的基本矛盾。
对于这样一个穷国办大教育的基本格局情况下,一方面政府要大力增加对教育的投入。同时,还要积极的组织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参加到教育事业当中来。另一方面,民办教育在发展的过程中,在体制和机制上体现出不同于公办教育的特点。在一定程度上,民办教育具有机制灵活,适应市场,讲求实效的特点,能够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有效地促进教育供给的多样化。所以在机制和体制方面,我们对民办教育的发展也寄予很多希望。将来在体制和机制方面,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优势互补、互相学习、公平竞争、共同发展的格局。
在这方面我很有体会,上个月在成都召开了现场经验交流会,就是从事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培训,在四川出现了一批民办中等职业教育学校,我们参观了这些学校,深受启发。在公办学校普遍感到中等职业教育招生很难、办学很难的情况下,他们异军突起、出奇制胜。他们面向农村劳动力的转移这样一个大市场、这样一个大需求,以就业为导向,以市场为导向,快速发展。我们参观了一个民办的中等职业学校,短短三年时间里,从几十位学生发展到一万多名学生。它的很多思路、很多机制、很多体制都值得公办学校学习。
以就业为导向的思路体现的非常清晰,民办学校在沿海地区办了六个办事处,有几十位工作人员帮助学生找职业,变成了一个订单式的培养。他们告诉我,每年手头上有一万多名订单,在这边招生之后,将来都能找到合适的工作。他们在学生进来时签订一个合同,这个合同规定,如果这个学生毕业时找不到工作,学校要把学费退给学生。
实际上把职业教育和职业中介紧密地结合起来,真正的是为培养高素质劳动者,为农村劳动力转移服务。我深切体会到,民办教育很多体制、机制上的优势、优点,是值得公办教育的同志们学习的。这样也可以反过来促进公办教育进一步巩固成果、深化改革,对于办学思路、办学体制和办学机制有深层次的改革。
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教课文卫法制司司长史敏] 女士们、先生们,下午好。刚才周部长已经讲了为什么要制定这个条例,我们是搞法律的,我从法律的角度简介一下法律规定了什么。 《民办教育促进法》是2002年12月28号人大通过的,人大通过这部法律比较原则,有些规定了民办教育应该怎么去做,但又不是很具体。为了使《民办教育促进法》贯彻落实,使它更具有操作性,我们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原则规定,制定了实施条例,使法律更具有操作性,在贯彻执行中知道具体怎么遵循。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公布和实施是为了更好的贯彻《民办教育促进法》,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它将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这个条例和法律是给民办教育的发展提供了法律的保障。怎么样扶植民办教育方面,条例对于法律规定的原则和措施进行了细化和补充,表现在几个方面。
第一,保障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同等的法律地位。条例第27条规定,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
在第29条规定,民办学校的教师、职员、学生在申请国家设立的有关科研项目、课题以及升学、就业、社会优待、参加先进评选、医疗保障等方面,与公办学校的教师、职员、学生享有同等权利。第31条规定,政府有关部门在组织有关评奖评优、文体活动、课题、项目招标时要给民办学校及其教师、职员、学生提供同等的机会。
第二,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比如办学质量,我们考虑到教师是搞好提高办学质量的关键。条例第24条规定,民办学校可以自主聘任教师、职员,考虑到专业和课程的设置以及选用教材,还要办出有特色的民办学校,条例规定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在遵守条例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在专业和课程设置以及教材选用等方面享有自主权。我们考虑到生源是民办学校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条例规定除了招收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以外,民办学校可以自主确立招生的范围、标准和方式。
第三,对于民办学校给予政策的扶植。主要体现在第38条、41条和49条。为了在经济上扶持民办学校,条例规定学校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并授权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制定具体办法。人民政府还可以设立有关的专项资金,并且对于捐资办学规定一些鼓励措施。
第二方面细化就是办学者取得合理回报问题。对于出资人怎么样取得合理回报,条例做了四方面规定的原则。表现在几方面。第一,出资人取得回报的前提是当年有办学结余。并且不得发布虚假广告,骗取钱财或者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等九种行为。第二,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要根据和其他民办学校的比较情况来确定。与同级同类其他民办学校相比,收费高,而用于教学教育活动,改善办学条件的支出与收费比例低的,并且办学质量低,这样的民办学校出资人取得回报就不得高于同级同类其他民办学校。
为了使《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实施条例真正的得到贯彻落实,我们要认真的学习领会法规条例的精神实质,要进行广泛的宣传,使大家能够熟悉和掌握法规条例的内容,我相信经过大家的共同努力,民办教育事业会沿着法制的轨道健康向上的发展。
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转为民办
[人民政协报记者] 长久以来,公办学校转制问题在实践中做了很多工作,也不乏很成功的例子,但是理论上的争议非常多。这次条例中第六条对这个问题进行了清晰界定,就是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转为民办学校。不知道立法者是怎么考虑的?已经转的,在这个条例出台以后怎么办?
[孙霄兵] 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的关系是广大社会关心的问题。为了回答这一次问题,这次条例以法规的形式做了回答,就是说不是一个政策,也是法律的规定。法律规定颁布以后,大家都要来执行。 公办学校首先是可以作为出资者或者叫举办者举办民办学校,对于这一点大家有不同的看法,在制定过程中,我们跟史司长规定,就是不允许公办学校举办民办学校,经过反复研究不能,为什么呢?
因为《民办教育促进法》没有做这样的规定,《民办教育促进法》作出的规定,社会组织合格人,只要不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就可以举办民办学校。公办学校显然也是一种社会组织,不能禁止它。公办学校举办民办学校是不是可以随便举办呢?不是的,必须有若干条件和限制。这个限制体现在:第一,规定了很多具体条件。第六条规定,首先不能利用国家的财政性经费。比如说国家拨给这个学校办学的经费,甚至从学生收来的学费,拿这些钱去办另外一个民办学校,这是不行的。
第二,不能影响公办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活动。比如说把很优质的资源、很好的老师都派到举办民办学校去,本校的课不好好上,这也不行。第三,经过批准。有的公办学校举办民办学校,说这是我的自主权利,我想怎么办就怎么办,今天可以在上海办一个,明天在青岛办一个,行不行?我们觉得你要办必须经过上级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批准,不能任意举办。第四,要举办这样一个学校,这个学校必须做到几个独立,要和原来的母体分开,不能什么都混在一起。
要具有独立的法人资质、分离的校园和设施,要实行独立的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办法学业证书,特别是毕业证书,不能你在那里办一个民办学校,还发母校的文凭,这样会引发很多矛盾。 从性质上讲,特别做了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初中、小学不能转制转为民办学校。这次条例里做了明确回答。我们希望今后大家在做这方面的考虑,就要遵守法律规定。 已经办的怎么办?办了的要按照法律规定,不要为了追求利润,影响了公办教育的资源,也不利于民办教育的发展。
[章新胜]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主体思想,谈了非常重要的出发点,就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我们确立了科教兴国战略。去年底党中央、国务院又确立了人才强国战略,20年全面实现小康,到本世纪中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教育始终是基础性作用,教育资源特别是优质教育资源紧缺,教育随着市场发展和社会的变化,教育供给多样化,我们始终要不断改革发展和创新。对于义务教育阶段的规定是政府行为的一个明确约束,就是九年义务教育就是政府承担的责任,因此实行义务教育的学校不得找任何借口和理由转制为民办。
大家可以看看,我们现在有100多所民办高等教育机构,但是真正是民办高等学校是175所,能办学历教育只有89所。这次在办学中采取了明确的法律规定,最最明确的就是五个独立,独立法人、独立财务,独立招生,独立发文凭,独立校园,相对独立的公共设施。对如何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也做了规定,特别是公办学校无形资产如何保证等都做了明确规定。
民办教育和公办教育一个重要区别在于学费标准
[了望周刊记者] :第一,实施条例第29条讲到,民办学校受教育者享有与公办学校受教育者同等权利。后面举出五种情况等。这种表述我不知道“等”字的意思。第一种情况可能就是虚字,就是指这五个方面。第二种情况可能指所有方面。
刚才章副部长讲到这个法就是讲各个关系方面的问题,民办学校和政府,民办学校和办学人,民办学校和教师、学生等。总法律责任角度来说,被管的民办学校如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将受到什么样的处罚,以至于追究刑事责任。从审批机关,从政府,从服务的角度来说,如果我是民办学校,如果你没有给我服务好,审批中有问题,带有歧视性,如果出现这种情况时,法律责任这里面也应该有,就是义务权利对等。给人一种感觉,政府是在执法,依法在给我服务,而不是我拿一个法来管你。
[史敏] 第29条的问题,既是立法技术方面的问题,也可以说是怎么理解的问题。从法律角度来讲,等有两个概念,一个就是等的后面还有,一个就是等就是句号。在29条不太容易穷尽它还有什么东西。前面规定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在教师、学生等方面享受同等权利,就是公办学校教师也好、学生也好有什么权利,民办学校就应该享有。还有就是我们确实给地方立法留有一定空间,地方还有一些优惠政策,我们不可能在这儿具体都给穷尽。如果作为一个条例,全都点完了,写政策、写文件可能写得更具体一点。还有就是我们国家地区差别。
很多法律不是单看这一部的,很多法律是配合在一起的。这里重点是考虑,第一,讲清政府和民办学校的关系,还要规范民办学校。现在民办学校种类繁多,确实有一些不规范的。为什么不能向社会筹资?筹资和收学费是不一样的。我们这一部法律不可能是完善的,但是对当前急需规定的东西加以明确,随着在贯彻中不断取得经验和教训,在适当的时候加以完善,使公办教育、民办教育共同发展。
[周济] 这里面说享有同等方面的权利。民办教育和公办教育不一样的很根本的一条在哪里?在于高学费。在收取高学费的情况下,民办教育在很大程度上是家长、群众在参与办这个学校。至于收取高学费,因此在很多方面享有的权利就有所不同。现在有另外一种倾向,我们坚决反对教育产业化倾向。还有一种倾向就是教育福利化的倾向。教育太重要了,人人都应该受教育,我们国家除了义务教育这段之外,能不能让每个人都上大学?
比如乱收费问题,我看到甘肃一个农民的三个孩子都考取大学,有的还是民办大学,学费很高。在这样一种情况下,用这个来批评教育的合理收费,我认为是不合适的。我们国家还是穷国办大教育,首先集中力量把义务教育阶段完成好,下一阶段集中力量把农村,特别是西部农村的义务教育完成好,非义务教育阶段,政府应该为主体,努力给大家提供更多的学习机会,但是不够。不要说我们国家,就是世界上最富的国家也不能提供这种条件。在这种情况下就要发展民办教育。
在民办教育里,办学者还是希望有回报的。教育实际上是靠家长、群众的钱来办教育,这是一个基本的情况。民办教育在很多情况下跟公办教育是不太一样的,这是必须想清楚的。我为什么强调这一点呢?我们的学生、家长也要有清醒地认识,比如高中毕业之后没有考取公办学校,如果考取公办学校有绿色通道,保证他不因为家庭困难而失去学习的机会。但是下一步民办学校大量发展起来之后,是不是考取一个学校都能够绿色通道呢?实际上是不现实的。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要认识到高等教育是非义务教育。
还要认识到,条条道路都可以成人才,不光是上学这一条道。将来进入社会,在劳动的过程当中,再就业的过程当中,还可以接受继续教育,还可以接受终身教育。在这种情况下,就不一定非要到这些学校里去学习。这个等后面还有几项,但也不是无穷尽的等下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