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为“老有所为”?怎样实现“老有所为”?
发布时间:2013年5月8日 21时7分
【作者姓名】刘枚 【作者单位】全国人大法工委 【发表日期】 18-NOV-98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所称“老有所为”,这是广大老年人的共同愿望。所谓“老有所为”,是指老年人虽然完成了国家法定劳动义务,但不愿呆在家里安闲度日,渴望用自己掌握的知识、技能和本领,继续为我国的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做出新贡献。 “老有所为”已成为老年人生活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老年人的养老观已明显发生了变化,他们不以享清福为乐,长期从事革命和建设事业,使他们树立了终生为党和国家敬业的信念,退出工作和生产岗位后,仍系念着党和国家的事业,并以此为乐为荣,使晚年生活过得更充实有意义。因此,“老有所为”已成为老年人晚年生活的需要。 党和政府都十分理解老同志的心情,也十分珍惜他们“壮心不已”的精神,出于对他们的尊重、信赖、关心和爱护,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先后制定了一系列发挥老年人作用的法规,本法又用一章的篇幅作出规定,使他们“老有所为”的愿望得到法律保障,使老年人成为我国不在编的建设力量。 实现“老有所为”,从全国总的情况看,主要有三种形式: 一是老年人自我组织。通过成立老年群众性组织,把老年人组织起来,发挥自己的优势和专长,从事力所能及的社会工作; 二是接受原单位和社会的聘用。许多有专长的老年人,退休后被原工作单位或其他单位所聘任,继续在他原从事的领域里,发挥自己的专长和余热; 三是涉老部门加以组织。为了更好地发挥老年人的作用,当地涉老部门根据老年人的愿望、志趣和爱好分别加以组织,使他们在适当的岗位上力所能及地发挥各自的作用。 老年人通过实现“老有所为”,为国家、为社会和为人民创造了财富,再次展示了老年人的价值,使他们的晚年生活感到更充实更有意义,消除了孤独和苦闷,同时“老有所为”的合法所得,又能用于补充养老,这样不仅有得利于他们身心健康,而且有利于他们延年益寿。
[ 本帖最后由 qianwr 于 2007-9-1 17:11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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